发布时间:2025-03-22 02:43:26 来源:来利国际w66官方网站 阅读次数:次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1月1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平县某强菊花茶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8月20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平县某强菊花茶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某强®㊣清痤茶”33盒,外包装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超过有效期。经查新茶饮抛弃植脂末,上述“某强㊣®清痤㊣茶”外包装标示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均为虚假信息,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票据凭证等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6月18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平县某馨幼儿园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100元。
2024年5月14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平县某馨幼儿园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操作间□□、洗消间和食品库房㊣没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设施,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开展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经营场所仍未配备相关设备或设施,未按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6月28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驿城区某玖馒头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4月㊣10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驿城✅区某玖馒头店加工制作的“花卷馒头”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食品中检出“甜蜜素”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加工制作该批次“花卷馒头”90个,截至送达✅抽检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投料记录□□□□、销售台账等材✅料,未按规定履行进货台账✅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12月,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驿城区某华手工驴肉面片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8万元。
2024年10月30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驿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华手工驴肉面片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疑似㊣熟马肉和冷冻马肉。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售熟驴肉抽样检查,经检验,上述产品中未检出驴成分,检出马✅成分。经查,当事人将马皮马肉作为加工“熟驴皮㊣驴肉”的主要原材料,涉案马皮充当熟驴皮涉案货值金额6000元,马肉充当熟驴肉货值金额4000元,累计查获涉案产品及原材料81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7月18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蔡县某某庆百货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4年5月20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蔡县某某庆百货超市经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蔬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开展复核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1月,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某快递站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赵某某暂存的“D2N”食品70余盒,该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成分“”。经查,当事人赵某某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售卖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的食品D2N,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北京□□□、上海□□□、新疆等二十余省三十余市,累计案㊣值达2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